2007年11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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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罪甭想“脚底抹油” 无罪开给“回家路条”
长兴检察院做实立案监督为司法公正把关
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吴倩颖

  本报讯  今年10月下旬,长兴人董某因诈骗罪被长兴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50万元罚金,这让他原本以为能逃过一劫的幻想最终破灭。而打破董某这一美梦的,则是长兴县检察院在检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的立法监督程序。
  原来,董某在长兴开了一家摩托车有限公司,由于经营不善,董某的公司连年亏损。为此,董某故意隐瞒公司经营情况,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从长兴县信用联社西丰坝分社及其5名朋友那里骗取了87万元巨款。公司倒闭后,董某带着家人一走了之。董某的朋友发现这一情况后,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。而当时,由于涉及经济纠纷,派出所并没有立案。
  “我们在侦查中发现,董某在贷款及寻找担保人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欺骗行为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长兴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立刻对案情展开了深入的调查,在取得大量有力证据后,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书,要求立案。最终,董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。
  依法应当立案的决不放过,不该立案的坚决不立。记者了解到,今年以来,长兴检察院通过建立健全批捕案件登记制度、跟踪监督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,全面拓宽监督领域,大力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,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。
  今年2月7日,长兴县检察院受理了冯某等4人撬窃轿车内财物的盗窃案。收到报捕材料后,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,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姚某虽有盗窃事实,却未满16周岁,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,不应当立案。于是,检察院立刻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,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。最终,公安机关采纳了意见,对姚某作出撤案处理。
  截至目前,长兴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9件19人,其中监督公安机关该立而未立的案件15件,监督不该立而立的案件4件。这些案件中,已有13件审结,10人被判有期徒刑,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